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赖某某,曾用名赖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江西**有限公司员工,案发时持“C1”类驾驶证,江西省**县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区**大道**号**小区**栋**室,现住江西省赣州市**区**路**社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章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1时30许,被告人赖某某饮酒后驾驶赣B*****号小型轿车沿赣州市章某某**大道东延由西向东方向行驶至**小区门前路段时,被在此处设卡的民警当场查获,依法对赖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赖某某为151mg/100ml。并依法传唤赖某某至赣州市人民医院南院提取赖某某的血样并封装。经鉴定,赖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3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王某的证言,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蓝发生
2020年11月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
2.案卷材料贰册和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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