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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8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住新田县**镇**岭。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2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5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新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日14时许,被告人赖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新田县龙泉镇新华西路中山广场路段时,被新田县执勤交警查获。民警依法传唤赖某某到新田县公安局执法办案区调查并抽取血液送检。同日,经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检验赖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立案决定、被告人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吹气、抽血照片;5.讯问光碟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莉萍

检察官助理:黎友平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赖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8760****

    2.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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