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01973********,汉族,初中,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赖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G01101****)途经惠阳区沙田镇东部工业园区路段被交警部门查获。经检验赖某某血液样本,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78.23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亦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东平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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