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刑诉〔2020〕Z87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4197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门县**镇**居委会**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龙门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12月18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龙门县公安局决定,同年12月25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6月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晚上,被告人赖某某与朋友王某甲等人一起吃饭并喝酒,当晚20时30分许,被告人赖某某驾驶王某甲所有的粤A6****号牌小车搭载王某甲等人前往王某乙家中喝茶,途经龙门县**镇**单位门口路段时,被龙门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民警对被告人赖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76mg/100ml,随后,被告人赖某某被带至龙门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广东金域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赖某某血液样本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2.4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赖某某具有准驾车型B2的机动车驾驶资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具有认罪认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因此,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胡生
检察官助理:曾素萍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龙门县**镇**居委会**路**号,联系方式:1508930****;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