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一部刑诉〔2019〕141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6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案发时持准驾“C1E”类机动车驾驶证,出生地江西省安远县,户籍地江西省安远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2时47分许,被告人赖某某饮酒后驾驶赣州临时**号超标车沿赣州市章某某兴国路由东往西行驶至橙乡大道交叉路口路段时,在左转弯的过程驶入橙乡大道的过程中,与沿橙乡大道由南往北行驶由黄某某饮酒后驾驶的赣B**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赖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赣州临时**车辆属于机动车。经司法鉴定,被告人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赖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赖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珺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贰册,证据目录壹份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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