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赖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公诉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31995********,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出生地福建省清流县,住福建省清流县**镇**村**街**号。因犯强奸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8年12月20日被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为2019年1月2日至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6日20时16分许,被告人赖某某酒后驾驶闽******号小轿车行经清流县**街时,刮擦曾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闽******号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的后果。经清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赖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经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赖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33.52mg/l00ml。

被告人赖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曾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并赔偿了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假释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毒物学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调查记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赖某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应当撤销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永春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清流县**镇**村**街**号,联系电话1365690****。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