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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公诉刑诉〔2019〕510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37197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镇**路**栋**室,住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路**号**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赖某某饮酒后驾驶赣******号小型越野客车沿着赣州市章某某**路由西往东行驶至与**路交叉路口处时,与同方在前等候信号灯放行由刘某某驾驶的赣******号小型越野客车发生碰撞追尾,造成刘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赖某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交警部门抽血检验,案发时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邱某甲、赖某某、邱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谌健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贰册、证据目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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