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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危险驾驶案)_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二部刑诉〔2020〕Z155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2时40分,被告人赖某某在潮阳区**镇**路的**大排档喝酒并与他人发生口角被群众劝阻,接着酒后驾驶一辆无牌无证二轮摩托车离开现场,再返回现场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告人赖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2mg/100ml。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清单等书证物证材料;

2.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检验报告;

4.现场笔录及刑事照片;

5.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在醉酒的状态下,无证驾驶无牌证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交通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良德

检察官助理:林东霞

2020年6月15日 

附:1.被告人赖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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