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白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31974********,成都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组,现住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栋**单元**号。2020年11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晚上,被告人赖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川A*****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成都市青白江区凤凰东四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驶,当日21时10分行至凤凰东四路凤凰铭筑处,遇林某某驾驶牌照号为川A*****的小型普通客车由相对方向行至该处发生擦挂,擦挂后赖某某驾车离开现场行至青白江区同福苑菜市场时,又分别与王某某停放的川A*****小型普通客车、杨某某停放的川A*****小型轿车、李某某停放的川A*****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五车受损,无人员受伤。经检验,赖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305.4mg/100ml,系醉酒驾驶。
另查明,被告人赖某某已全部赔偿四名被害人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相关书证、到案经过以及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玺长臣
2020年11月26日
附:
1.侦查卷宗贰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各壹份;
3.被告人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