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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湾检一部刑诉〔2020〕Z273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0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村委会****号,现住址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村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4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前科情形:赖某某因涉嫌抢劫罪于2003年8月15日被大亚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0年被释放。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赖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粤L26****灰色丰田小车从大亚湾区**家里出来行驶到大亚湾区**大道,之后途经大亚湾区**路、**路,至接近**路口时发现有民警在设卡查车,不听从指挥靠边接受检查,在强行逆行逃跑过程中与执勤警车(车牌号:粤L98****)相撞后仍继续逃跑,行驶到大亚湾区**大道时被民警驾车拦截。经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82毫克/100毫升,经抽血检验,送检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9.84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汉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饮酒后驾驶车辆在公共道路上行驶,且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2003年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前科情形,应酌情从重处罚;其饮酒后逃避、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又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记生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13692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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