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公诉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21979********,汉族,初中,住廉江市**镇**街**号,曾于2011年7月20日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现因本案于2019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被告人赖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粵G****的二轮摩托车途经廉江市**镇**路段时被**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通过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被告人赖某某进行测试,酒精含量结果为147毫克/100毫升。经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对送检被告人赖某某血样进行检测,送检赖某某血样中乙醇成份含量为273.3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小虹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本案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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