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门县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24196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门县**街道**居委会**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龙门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27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晚,被告人赖某某与朋友黄某某在家吃饭喝酒。当晚20时44分许,被告人赖某某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酒后驾驶其本人所有的粤L1****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黄某某由龙门县**街道**桥头往龙门县**街道**超市方向行,途经龙门县**镇**卫生院门前路段时被龙门县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对被告人赖某某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27mg/100ml。随后,被告人赖某某被带至龙门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
经鉴定,被告人赖某某送检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具有认罪认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叶胡生
检察官助理:曾素萍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广东省龙门县**街道**居委会**场**号,联系方式:13316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