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赖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门县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6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24196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门县**街道**居委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龙门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27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晚,被告人赖某某与朋友黄某某在家吃饭喝酒。当晚20时44分许,被告人赖某某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酒后驾驶其本人所有的粤L1****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黄某某由龙门县**街道**桥头往龙门县**街道**超市方向行,途经龙门县**镇**卫生院门前路段时被龙门县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对被告人赖某某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27mg/100ml。随后,被告人赖某某被带至龙门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

经鉴定,被告人赖某某送检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具有认罪认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叶胡生 

                                检察官助理曾素萍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广东省龙门县**街道**居委会**场**号,联系方式:13316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