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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398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261971********,汉族,文盲,出生地湖南省安化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化县**镇**村**村**号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赖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本市黄埔区宏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本田厂路段时,与梁某某驾驶的车牌号粤AW5****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和被告人赖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广州市交通警察支队黄埔大队认定,由被告人赖某某负全部责任。经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赖某某的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251.7mg/100ml。

被告人赖某某于2017年4月23日在医院接受公安机关询问后失联。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赖某某在广东省中山市张家边二村金钥匙幼儿园附近路边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梁某某的证言;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照片等书证;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材料;6.接处警、抽血等录像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建议依法对被告人赖某某判处拘役两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丽敏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1723****;保证人高某某,联系电话1817578****。

2.本案案卷材料共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表》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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