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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危险驾驶案)_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135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家住会昌县庄**镇**村**号,务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会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2日取保候审。被告人赖某某2014年8月21日因寻衅滋事罪被会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晚20时30分许,被告人赖某某饮酒后驾驶赣******二轮摩托车沿S217线由北往南行驶至庄口镇洛口村乙木石路段时,此时同向行驶的李某某驾驶浙******小型普通客车正在实施超车,导致两车发生刮碰,造成赖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告人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0.4mg/100mL,系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察官:郑才发

 2020年6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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