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赖某某危险驾驶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刑诉〔2021〕153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95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11995********,汉族,高中文化,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户籍在江西省瑞金市********号,住上海市松江区********室。2020年7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2时许,被告人赖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赣******的小型轿车,在本区松卫北路828号门口停车场与陶某甲的车辆发生碰擦事故,民警至现场后发现被告人赖某某有酒驾嫌疑,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并带其至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赖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0.84mg/ml,已达到醉酒状态。

被告人赖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监控录像、证人李某某、陶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获经过、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2020年7月3日2时许,被告人赖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赣******的小型轿车,在本区松卫北路828号门口停车场与陶某甲的车辆发生碰擦事故,民警至现场后发现被告人赖某某有酒驾嫌疑,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并带其至医院提取血样。

2.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及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毒物化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赖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0.84mg/ml。

3.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出具的《技术勘验意见书》、收条、转账凭证证实,牌号为浙******的机动车直接物质损失为人民币408元,被告人赖某某已赔偿陶某甲人民币1,500元。

4.驾驶证、行驶证证实,被告人赖某某系有证驾驶及涉案车辆的基本情况。

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赖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其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6.被告人赖某某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赖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建议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蔓莉

                                    检察官助理:但宇

2021年1月14日

附:

1. 被告人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上海市松江区松江区********室,联系电话:1767907****

2. 案卷材料二册及《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