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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刑诉〔2021〕5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小区**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18时8分许,被告人赖某某和朋友在三亚市天涯区胜利路“郑记羊肉店”吃饭喝酒,期间赖某某喝了约三瓶青岛啤酒(玻璃瓶装啤酒),喝完酒后,赖某某叫代驾驾驶车牌号为“琼BA****”的“本田思域”牌小型汽车前往三亚市天涯区金鸡岭路“锦江之星酒店”停车场处,其在去旁边的“品客来特产超市”购买东西时与超市老板发生争执后离开超市。22时35分许,赖某某又自行驾驶车牌号为“琼BA****”的“本田思域”牌小型汽车返回该超市与老板发生争执,店老板报警后,执勤民警赶到现场,发现其疑似酒驾,对其使用呼气酒精测试仪进行呼气检测,结果为141毫克/100毫升。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赖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89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一部;2.人口信息、查获经过、检测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驾驶证信息查询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9毫克/100毫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道雄

书 记 员:黄家强

2021年1月5日 

附:1.被告人赖某某取保候审,现住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小区**栋**房,联系电话:13637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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