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水检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2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吉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4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晚,被告人赖某某在吉水县**镇**村**村家中喝了二碗水酒,处于醉酒状态。因第二天需在吉水县**电子厂上早班,赖某某当晚驾驶车牌号为赣******的二轮摩托车从家中前往**电子厂。6月11日0时30分许,赖某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吉水县**镇****路段时,因饮酒后驾车未确保安全车速行驶,导致车辆撞上路边花坛,造成赖某某受伤、车辆及花坛受损的交通事故。当日,吉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赖某某的血液取样送检,经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赖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81.28mg/100mL。2020年6月15日,经吉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赖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赖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122警情信息、常住人口登记卡、基本情况、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归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稂勇智
检察官助理刘昊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70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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