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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441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02199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7时15分,被告人赖某某酒后驾驶粤ED8****号小型轿车从珠海市香洲区粤海路由东往西行驶至第十六小学路段时与粤CU****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害人窦某某报警。经抽取其血样送检,被告人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窦某某的陈述;3.抓获经过等书证;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萌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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