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8〕1077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2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镇**村委会**村**号(以上情况系自报)。2018年3月20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23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25日因本案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8年4月20日分别告知被告人赖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5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2月2日下午4时30分许,被告人赖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粤J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中山市古镇中学对开路口处时,与停靠在道路右侧的被害人邓某某的粤TD****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而肇事,事故造成赖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后果。随后,交警在古镇医院查获被告人赖某某。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被告人赖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赖某某的静脉血液乙醇(酒精)含量为145mg/100mL。现被害人邓某某表示不追究被告人赖某某一切法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龙恩
2018年 5月28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1660203****)。
2、本案案卷二册。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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