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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连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3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连平县**镇**村村委会主任,连平县十五届人大代表,住连平县**镇**村委会**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916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03时许,被告人赖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粤PG****号牌小型轿车搭载叶某某,由连平县城经105国道南下往隆街镇方向行驶。04时02分行驶至G105线2356KM+420M时,与相对方向由钟某某驾驶的赣B2****号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在国道中间分隔缺口掉头往隆街方向行驶时发生碰撞。造成赖某某、叶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赖某某当时血液酒精含量为115.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工作查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连平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许可连平县公安局对县十五届人大代表赖某某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暂不收押通知书、协议书、声明书、疾病诊断证明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身份证复印件、人口信息查询资料、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叶某某、钟某某、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静态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赖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赖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缪惠琼

                              检察官助理 黄舒苗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位于连平县**镇**村委会**号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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