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榕检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榕江县**镇**村**组,现住榕江县**镇**村**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晚,赖某某在榕江县**镇安置区何某甲家吃晚饭,席间,赖某某喝了两杯半米酒。饭后,赖某某驾驶贵F****8号小型轿车,由安置区往车江方向行驶,21时42分,车辆行驶至二十五米大道0km+300m处(小地名:滨江**酒店门口路段)时,被榕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卡点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将其带到榕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询问室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34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榕江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样。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1.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何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5.查获现场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榕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乐成
检察官助理 蒋天桅
2020年5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赖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检察卷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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