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16〕588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7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路**号。因信用卡诈骗嫌疑,于2012年6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2年7月1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赖某某分别向本市中国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等银行申领大量信用卡,并利用所持的信用卡透支消费且无力偿还,为规避银行催款,赖某某使用多家银行信用卡交叉透支现金还款以及利用套现公司恶意套现还款。经银行员工多次催缴,被告人赖某某一直拖欠银行欠款,其后还变更了申领登记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逃避银行催缴欠款。
截止2015年6月2日,被告人赖某某所持中国银行信用卡(卡号:6227********3893)欠款本金人民币12543元、利息等费用人民币14459.97元;
截止2015年5月25日,被告人赖某某所持平安银行信用卡(卡号1:5268********3627;卡号2:6225********0898)合计欠款本金人民币99650.89元、利息等费用人民币85860.84元;
截止2015年5月8日,被告人赖某某所持招商银行信用卡(卡号:5187********7375)欠款本金人民币32912.49元、利息等费用人民币20067.49元;
截止2015年11月25日,被告人赖某某所持光大银行信用卡(卡号:00048**********4662)欠款本金人民币59998.59元、利息等费用人民币7618.31元;
截止2015年4月30日,被告人赖某某所持农业银行信用卡(卡号:5200********7933)欠款本金人民币9964.11元、利息等费用人民币7587.4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继续侦查建议函、涉案银行卡申请资料、历史对账单、催收记录、报案材料、身份信息、前科材料;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赖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巨大,经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莹 官国城
2016年4月18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羁押于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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