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550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街**号,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9月2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9月20日,被告人赖某某利用被害人黄某某的身份证信息重置了被害人黄某某的支付宝账号登陆密码和支付密码后,用手机登陆被害人黄某某支付宝账号,将被害人黄某某支付宝捆绑银行卡内的人民币10000元转到其支付宝账号。当天,被告人赖某某在被害人黄某某的母亲住的珠海市香洲区吉大园林花园楼下,用偷配被害人黄某某的母亲名下粤C8E***轿车锁匙将该轿车1辆(价值人民币146000元)偷开走。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赖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将偷走的轿车1辆和转走的人民币10000元退还被害人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3. 证人黄某某的证言;4.书证;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被告人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方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华生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被取保审,联系电话13428846***;
2.本案卷宗2册及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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