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2340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7221992********,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赖某某在“**”网站(网址:www.******.com)上注册用户名为“******@163.com”的会员帐号,并通过“猎头搜”网站上传、发布“百度”、“当当网集团list”、“高力国际”、“农夫山泉”、“头条 今日头条”等包含姓名、电话、职位等内容的公司内部通讯录,非法提供给他人下载使用,以赚取会员积分用于下载其它会员上传、发布的公民个人信息,所下载信息均用于其在成都某公司担任“猎头顾问”时帮企业寻找中高端人才使用。其中,被害人陈某某被侵害时所在地为广州市番禺区。
经调取“**”网站服务器数据,并统计:2018年8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赖某某在“**”网站未经许可上传、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文档5份,涉及公民个人信息41716条,所发布的信息被不同ID用户下载共计135次,累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1018816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赖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赖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何蔚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一张。
3.依法扣押的手机、电脑主机(详见扣押清单),暂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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