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二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5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路**号**公园**楼**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南宁市青某某**路**号**栋**单元**号房原登记在李某甲和李某乙名下。2017年3月10日,李某甲通过遗嘱方式确定由被害人李某丙继承其在上述房产名下的份额。2017年6月22日,李某甲去世。李某乙、李某丙两兄妹间具有借款债权债务关系。2017年11月4日,李某丙出具放弃遗产继承声明。
2018年1月,被告人 赖某某在南宁市青某某**路**号**大厦附近以人民币1000元价格委托一名男子(另案处理)伪造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调解书,以便将上述房产变更为李某乙所有。2018年3月20日,李某乙签署委托书,委托其岳父赖某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2018年4月26日,赖某某向南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伪造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调解书(2017桂103民初字8439号)》,将上述房产变更为李某乙所有。并于2018年06月07日将上述卖给他人,且完成登记转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委托书、法院调解书、
法院裁定书、房产证、不动产变更登记、公证书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伪造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用于变更不动产登记,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陆路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关押在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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