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赖某某介绍卖淫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赖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31981********,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广东省东源县,住址东源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1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2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至2020年7月25日,被告人赖某某在南安市**街道**酒店内,介绍池某某向微信昵称为“hudezk4+4人。一”等人卖淫11次,介绍杨某某向微信昵称为“高*6”等人卖淫2次,并从池某某、杨某某处获取介绍费人民币3000元。

2017年7月30日23时许,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在南安市公安局**街道**酒店抓获被告人赖某某及池某某、杨某某,并从池某某处扣押避孕套2个。被告人赖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扣押照片等;

2.书证:户籍证明、查询记录、呈请抓获经过报告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池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南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淫秽物品审查鉴定意见》;

6.检查、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7.电子数据:微信截图、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赖某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秀闷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