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二部刑诉〔2020〕460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镇**村**组**号,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20时22分许,赖某某驾驶川A*****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成都市成华区槐树店路由建材路方向往三环路十陵立交方向行驶,在成都市成华区槐树店路与东虹路交叉路口当交通信号灯为红灯时通过路口,遇被害人杨某某骑行电动自行车绿灯信号由赖某某所驾车行驶方向从左至右通过同一路口,两车发生碰撞,致车辆受损,杨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赖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接受调查。后杨某某于2020年4月22日死亡。到案后,赖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经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的死亡原因为交通事故重型颅脑损伤后神经障碍继发肺部感染所致呼吸循环功能障碍。交通事故时杨某某死亡的根本原因,原因力大小为全部作用。
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分局认定:赖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肇事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无前科劣迹,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案情及量刑情节,建议对赖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曹静
2020年9月8日
附件:1.被告人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8020****。
2.案卷二册,起诉书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清单复印件一份,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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