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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908号 

被告人赖某某(自报),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2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高州市**镇**村**号。因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4月1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4日8时11分,被告人赖某某驾驶粤KK****号牌大型普通客车由东莞市石龙镇西湖三路南往北方向行驶,行至西湖三路西湖服装批发市前路段,该车与在人行横道上东往西步行的被害人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5日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后,赖某某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赖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不负事故责任。事后,赖某某垫付了12000元医疗费和50000元丧葬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 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证人李某某的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监控视频,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海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某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毅辉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两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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