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二部刑诉〔2020〕498号
被告人赖某甲,曾用名赖某乙,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92********,汉族,高中肄业,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镇***村**路**号,现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6日,被告人赖某甲驾驶浙G81****号小型轿车沿环城北路自西向东方向行驶,19时51分许,车行驶至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北路与道院街交叉路口掉头时,与沿该路口西侧人行横道自北向南步行的行人严某某发生碰撞,致使严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严某某于2020年01月25日死亡。经金华市公安局交警三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赖某甲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赖某甲自行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置,案发后支付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复印件、交强险保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信息、医疗诊断书、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 鉴定意见:鉴定书、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
3.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光盘一张;
5.证人证言:陈某某的证言;
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人行横道上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悦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赖某甲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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