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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安远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6212719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早上,被告人赖某某无证驾驶赣******面包车由安远县重石乡青龙村沿G238国道往重石圩方向行驶,7时44分许,其行驶至重石乡重石桥头G238国道与G357国道交汇十字交叉路口路段时,因前方G357国道车流量大,赖某某先采取了短暂制动措施停车让行,之后驾驶车辆继续往前行驶通过路口,在通过路口过程中,车辆右侧前保险杠位置与由右往左通过路口的由曾某某驾驶的赣******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载钟某某)前轮及左侧油箱相撞。相撞后,摩托车连车带人分离后摔倒在地;面包车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但由于车辆惯性继续将人及摩托车向前推行一段距离才停下。事故发生后,赖某某将曾某某、钟某某送医院抢救而离开现场。当天下午14时44分许,曾某某儿子报警。该事故造成摩托车驾驶员曾某某经重石卫生院、北方医院、安远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3月27日死亡及钟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

2020年3月27日,赖某某经电话传唤到安远县交管大队接受调查,其对交通肇事行为供认不讳。2020年5月7日,安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认定赣******面包车驾驶员赖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曾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钟某某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及一人受伤住院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赖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赖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阳志敏

检察官助理:何晓芳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79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4.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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