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沙检刑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111959********,汉族,文盲或半文盲,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8日,赖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G348线沙湾方向往乐山市中区方向行驶,19时许,行驶至G348线处,与道路最右侧非机动车道上的行人刘某某相撞,造成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赖某某弃车逃离现场,后赖某某于当晚22时10分许主动到乐山市沙湾区交警大队投案自首。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赖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现场勘查资料、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肇事后逃逸,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赖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粟裕华
(院印)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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