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诉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4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福建省上杭县**镇**小区**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13时05分许,被告人赖某某驾驶闽******号小型货车沿国道357线由上杭县庐丰畲族乡集镇往上杭县城区方向行驶,行驶至省道319线竹歧大桥桥头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被害人刘某甲驾驶的闽******号二轮摩托车发生刮碰,造成刘某甲受伤后送上杭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赖某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赖某某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赖某某与死者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刘某乙的证言;2.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4.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照片;5.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赖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建武
检察官助理:邱建辉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福建省上杭县**镇**小区**巷**号),联系电话18250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祖训家规。
赖氏祖训家规
守法纪
家有家规,国有国法。
凡我族人应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令,
违者有失祖宗面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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