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分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分宜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3605211992********,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住江西省分宜县**办**村委**村小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分宜县公安局同日决定取保候审,6月4日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分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以下简称“被告人”)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和被害人刘某某的近亲属依法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刘某某的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晚,被告人与沈某某等人在“锦鑫电厂螺丝”餐馆吃晚饭,期间其饮用了几杯啤酒。饭后约19时44分许,被告人驾驶赣KP****黄色的小轿车沿分宜县府前南路由北向南行驶,准备去分宜县府前路的农商行取钱,当行驶至分宜县城南菜市场路段寻找停车位时撞倒被害人刘某某,造成被害人刘某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的交通事故,之后弃车逃逸,旁人报警。2020年1月6日江西新余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2020年1月10日分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刘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案发后第二天,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20年1月7日,被告人与被害人刘某某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告人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安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7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人口信息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犯罪事实方面的书证;
2.证人沈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
6.事故现场监控视频;
7.归案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量刑情节的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并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赖某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赖某某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近亲属已达成了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分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新连
检察官助理:邓良艳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270940****);
2.案卷贰册,光盘壹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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