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速裁程序)
万检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江西省万某某人,公民身份号码3622271998********,汉族,中专文化,江西*有限公司驾驶员,住万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万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2日早上,被告人赖某某驾驶赣*****越野车从万某某三兴镇恒晖有机园办公楼往三兴街方向行驶。当天早上9时1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恒晖有机园大樟树弯道路段时,碰撞到步行的被害人汪某乙,造成汪某乙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万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赖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后,赖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后被出警民警带至公安机关。2020年7月27日,赖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90万元,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协议书、谅解书;2.证人汪某甲、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万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到案说明、人口信息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在值班律师叶智光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赖某某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洋
2020年8月19日
附:1.被告人赖某某联系电话15170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