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84********,汉族,初中,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荣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日14时许,被告人赖某某驾驶其川C2****小型普通客车由自贡市往荣县双石镇方向行驶。15时许,行驶至348国道1654KM+420M(荣县双石镇蔡家堰村10组)路段时,被告人赖某某在储物箱取物品时致所驾车辆行驶路线偏离,将前方右侧同向路边行人幸某某撞倒,造成幸某某当场死亡和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死者幸某某符合钝性物体撞击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赖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赖某某与死者幸某某方亲属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出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吴某甲、吴某乙、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车辆检测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意见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光盘1张,讯问赖某某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小平
检察官助理:兰洋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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