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一部刑诉〔2020〕355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在福鼎市**街道**路**巷**号,现住福鼎市**街道**小区**栋**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19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14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告人赖某某为牟利,将其名下注册的福鼎市**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银行卡、网银U盾、开户许可证等资料以人民币(币种,下同)400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某某(另案处理)。几天后,被告人赖某某又将其妻子卢某某名下注册的福鼎市**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银行卡、网银U盾、开户许可证等资料以200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某某。
2020年7月18日,被告人赖某某经电话通知后到福鼎市公安局接受调查。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赖某某退出违法所得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赖某某的华为Honor8x手机一部、退赃款6000元;
2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赖某某的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公司登记申请表等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中国建设银行福鼎支行开户对公账户信息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卢某某证言;
4被告人赖某某供述;
5提取笔录、证人王某某与被告人赖某某的微信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赖某某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 翼
检察官助理:郭玲玲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鼎市**街道**小区**栋**号,联系电话15959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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