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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黄某某敲诈勒索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19〕1282号

被告人赖某某(绰号:小野猫)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3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住福建省清流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1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3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清流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1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对两案进行合并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7月,以邱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印度尼西亚有组织的进行敲诈勒索活动。该犯罪集团分工明确:有一线客服、二线裸聊女、三线敲单手、电脑手等人员。先由一线客服运用集团成员提供的信息,通过微信添加被害人为好友,以女性身份引诱被害人进行裸聊,被害人同意后,由二线裸聊女与被害人裸聊并录制视频,由电脑手整理出截图,交由三线敲单手利用裸聊视图胁迫被害人,并索要钱款。该犯罪集团非法所得由成员按比例分配,一线人员业绩底薪人民币6000元/月,超过底薪的按13%计算提成,二线人员按7%计算提成,三线人员按10%计算提成。该犯罪集团内部管理制度严明:有明确的上下班制度、业绩通报制度,要求一个月至少录制25个视频等;一般三线人员负责管理自己召集的一线人员,并参与发放一线人员的非法所得;二线人员、三线人员的非法所得由邱某某通过“车队”即洗钱公司发放。现已查明,该犯罪集团非法获利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江某某(已诉)于2018年3月到印度尼西亚参与该犯罪集团,且先后召集了被告人赖某某、黄某某等人参与。被告人赖某某、黄某某于2019年6月15日至2019年7月15日在印度尼西亚加入该犯罪集团,从事一线活动,其中,被告人黄某某兼职厨师,收入3500元许。被告人赖某某参与敲诈勒索人民币5.3万余元,非法所得人民币10600元许。被告人黄某某参与敲诈勒索人民币8万余元,非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许。

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赖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黄某某经事先与民警联系,从境外回国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籍信息、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

2.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章某某、林某某、孟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赖某某、黄某某及同案犯江某某、罗某某、赵某某等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黄某某参加以邱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方式向他人索取财物,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部分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赖某某犯罪数额巨大,被告人黄某某犯罪数额较大。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能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赖某某、黄某某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黄某某现均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案卷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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