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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高某某等诈骗案)_浙江省湖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湖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919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2019年12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湖州市公安局吴某某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6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东县**镇**村**。2003年10月31日被告人高某某曾因犯抢劫罪被海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2019年12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湖州市公安局吴某某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331990********,黎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号。2019年12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湖州市公安局吴某某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4月1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331994********,黎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道**村**。2019年12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湖州市公安局吴某某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4月1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本案由湖州市公安局吴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高某某、林某甲、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上旬至同年12月底期间,被告人赖某某、高某某、林某甲、陈某某结伙在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村**路***楼***室租房内通过与其他犯罪分子勾结,通过互联网向不特定对象虚构提供上门嫖娼服务,骗取被害人事先支付定金、体检费、保证金等。2019年11月上旬,位于湖州的被害人李某某被上述团伙诈骗共计7200元,位于嘉兴的的被害人余某某被上述团伙诈骗共计人民币5200元。

案发后,四名被告人的家属已分别代为退赃人民币3100元,暂扣于本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违法犯罪查询、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甲、林某乙的证言,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赖某某、高某某、林某甲、陈某某及另案处理犯罪嫌疑人徐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赖某某、高某某、林某甲、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高某某、林某甲、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信网络手段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高某某、林某甲、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各被告人的家属代为退赃,可对各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赖某某、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建议对被告人林某甲、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卢敏强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高某某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林某甲、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公安侦查卷2卷。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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