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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项某某等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赖某某,绰号阿某甲,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204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路**号**花园**期**幢**房,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花园**苑**幢**单元**室。2005年1月20日因赌博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罚款3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4月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项某某,绰号阿某丙,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78********,汉族,初中毕业,个体户,户籍地杭州市临安区**镇**村**号,现住浙江省桐庐县**镇**村**组。2002年因抢劫罪被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6年1月18日因赌博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罚款3000元;2010年1月13日因吸毒被临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0年7月9日因吸毒被临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 2010年10月16日因吸毒被临安市局行政拘留15日,2010年10月3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5年4月22日因吸毒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被强制隔离二年戒毒,2016年12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责令社区康复。因本案于2019年4月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何紫玉,绰号小黑、黑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镇**村**庄**号。2017年12月19日因寻衅滋事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行政拘留14日;2012年11月6日,因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9个月,2015年1月9日刑罚执行完毕。因本案于2019年4月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杨伟正,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92********,汉族,初中毕业,务工,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镇**村**号。2013年10月因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11月7日刑罚执行完毕。因本案于2019年4月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项某某、何紫玉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杨伟正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初,因受害人王某甲拖欠张某甲(另处)债务,张某甲指使被告人赖某某、项某某、何紫玉等人,于2017年3月1日晚将受害人王某甲拘禁于杭州市西溪北苑小河边路上一辆车中,后被告人何紫玉于2017年3月2日至2017年3月4日强行睡在**公寓**苑**幢**单元**室受害人王某甲家中。2017年3月4日18时始,被告人赖某某、项某某、何紫玉,杨伟正等人将王某甲非法拘禁在杭州市西湖区杭州**酒店**有限公司**房间内以逼迫其偿还欠张某甲的债务。期间,被告人赖某某、项某某、何紫玉,杨伟正等人轮流对受害人王某甲进行看管。至2017年3月13日16时许受害人王某甲还清债务后才将其释放。

2013年5月,因受害人张某乙拖欠张某甲(另处)债务,张某甲指使被告人赖某某、项某某等人强行入住受害人张某乙位于杭州市余杭区**苑**区**幢**单元**室家中,逼迫受害人张某乙偿还欠张雄伟的债务。被告人赖某某、项某某等人轮班睡在受害人张某乙家中,并尾随跟踪受害人张某乙外出,逼迫受害人张某乙还钱。直至2013年6月21日受害人张某乙的丈夫沈某甲在家中吸食毒品,被被告人项某某举报至余杭派出所,沈某甲被行政拘留后,被告人赖某某、项某某等人才离开受害人张某乙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材料、判决书、释放材料、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银行流水、支付宝交易记录、旅馆登记记录、敖某某、宋某某的情况说明、沈某甲的吸毒处理材料、借款伙同、收据、协助查询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到案经过、发立破案经过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俞某某、蒋某某、周某某、王某乙、莫某某、程某某、原某某、俞某某、汪某某、滕某某、沈某乙、沈某甲、张善良等人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张某乙陈述;

4.被告人赖某某、项某某、何紫玉、杨伟正的供述和辩解;另处的张雄伟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项某某、何紫玉、杨伟正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项某某、何紫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紫玉、杨伟正系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赖某某、项某某、何紫玉系一人犯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五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金 宏

2020年2月5日

附:

1. 被告人赖某某、项某某、何紫玉、杨伟正现押于西湖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十册、补充卷一册、补充材料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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