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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邹某某等人偷越国境案)_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邹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61973********,汉族,高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4月29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赖某某,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61993********,汉族,高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因本案,于2020年4月29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曾用名黄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31199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单元**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9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赖某某、黄某某与金某某(另处)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三名被告人,听取了三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被告人邹某某、赖某某、黄某某与金某某(另处)结伙从江西乘坐飞机到达沧源,同月11日乘车到达耿马县**镇后通过中缅边境便道非法出境至缅甸老街赌博。同年4月14日傍晚,被告人邹某某、赖某某、黄某某与金某某(另处)结伙从缅甸老街通过中缅边境**号界桩间的巡逻便道非法入境至镇康县**镇。次日9时30分许,四人乘坐出租车途经****执勤点接受民警盘查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正侧面照片、户籍证明材料、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邹某某、赖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赖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赖某某、黄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赖某某、黄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爱玲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赖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临沧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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