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薛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4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赖某某酒后驾驶闽******号轻型栏板货车自永定县往上杭县方向行驶,被告人薛某某明知被告人赖某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车辆交由被告人赖某某驾驶,且被告人赖某某在高速公路上一边驾驶车辆一边继续与被告人薛某某饮酒,至漳武高速公路上杭稔田收费站出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赖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2.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上杭县公安局提取的血样;2.被告人赖某某、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调查记录;5.人员信息表、到案经过等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薛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赖某某、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某、薛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鸿麒
检察官助理:黄丽娟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联系电话1515902****;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联系电话13599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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