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检公诉刑诉〔2019〕419号
被告人赖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荣县,住自贡市荣县**镇**村**组**号。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2月16日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12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宣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宣威市看守所。
被告人石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住宣威市**街道**路**号,未受过刑事处罚。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5月12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宣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宣威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石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1日14时许,在宣威市板桥街道**社区居委会**养殖专业合作社一房间内,吸毒人员李某某以人民币250元价格向被告人赖某某求购10颗毒品“小马”,后被告人赖某某从在隔壁房间的朋友被告人石某处拿了10颗毒品“小马”交付给李某某。李某某又与赖某某在房间里一起吸食所购买的毒品“小马”,23时许,被公安机关查获,从李某某所住房间里桌子上查获2颗吸食剩下的毒品可疑物“小马”。经称量,查获的2颗“小马”净重0.20克,经曲靖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查获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被告人赖某某、石某贩卖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可疑物净重约1克(10颗0.2x5)。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称量笔录、物证、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石某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1克,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在刑法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宣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昆启
2019年8月9日
附:1.二被告人现羁押在宣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6份。
4.证人名单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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