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81********,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现住凯里市**巷**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月30日被凯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7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现住凯里市**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月30日被凯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绰号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73********,苗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现住凯里市**路**号**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月30日被凯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2月24日,被告人赖某某和黄某某在被害人何某甲的担保下借款200万元给李某某,2013年5月17日赖某某与黄某某通过黄某甲账户将150万元作为入股资金汇入何某甲公司账户。后因李某某无钱还款、何某甲未退还股金,2016年至2017年,赖某某参与、委托被告人王某甲向何某甲多次追讨债务,王某甲邀约被告人王某乙参与。
1.2016年4月14日、15日,被告人赖某某、王某甲等人到被害人何某甲位于凯里市永丰东路36号4栋19楼的住处追讨债务,过程中在何某甲家门口墙上用红色油漆喷写侮辱性词语“何某甲,杂种还钱”。
2.2016年12月14日,被告人赖某某、王某甲与黄某某到铜仁市谢桥办事处名家汇楼盘售楼部何某甲办公室找何某甲还款,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有人报警后民警将双方带到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谢桥派出所调查。2016年12月27日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谢桥派出所对黄某某处以行政罚款200元。
3.2017年5月3日,受被告人赖某某委托,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到凯里市洗马河老财校新峰驾校拉“何某甲还我血汗钱”的横幅向何某甲追讨债务,群众报警后民警将双方带到凯里市公安局湾溪派出所调查。
4.2017年5月18日,受被告人赖某某委托,被告人华某某、王某乙到翰林华庭大酒店围堵何某甲还款,群众报警后民警将双方带到凯里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调查。
5.2017年12月15日,被告人赖某某、王某乙等人到铜仁市住建局楼下围堵何某甲还款,赖某某等人让何某甲写下一份还款承诺书,双方发生争吵,群众报警后民警将双方带到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谢桥派出所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何某乙、林某某、浦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赖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实施拦截、辱骂他人等行为,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江
检察官助理:李燕
2020年8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赖某某、王某甲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85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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