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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王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一部刑诉〔2020〕891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22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镇**村委**村**号(户籍地安徽省郎溪县**乡**村**号)。被告人赖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镇**村委**村**号(户籍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乡**村**屯**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赖某某、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期间,被告人赖某某伙同王某某在溧阳市社渚镇范围内,采用推门、掰锁等手段,两次实施盗窃,窃得被害人电缆线190M,经鉴定涉案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295元。

1.2020年9月5日晚,被告人赖某某伙同王某某在溧阳市社渚镇工业园,推厂门进入**机械有限公司内,窃得公司车间内电焊机的笼头电缆线90米。

2.2020年8月13日晚,被告人赖某某伙同王某某在溧阳市社渚镇工业园,掰锁进入**钢结构厂内,窃得车间设备上的电缆线100米。

归案后,被告人赖某某、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赃款1100元人民币已经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赖某某、王某某已对两名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张某某、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赖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溧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文件;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王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赖某某、王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某、王某某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霞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王某某取保候审在家。(溧阳市**镇**村委**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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