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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江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诉刑诉〔2018〕2697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8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平和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江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8196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平和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江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8年5月28日、8月10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6月29日、9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8年10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中旬开始,被告人江某某租用本市**镇**村**村**巷**号**楼作为仓库,被告人赖某某与江某某经商量后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向他人购买假冒伪劣的香烟存放在该仓库予以出售,江某某帮赖某某运送香烟至该仓库。2017年11月开始,江某某向吴某某、江某某分别经营的商行出售假冒伪劣的香烟。

2018年1月10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在本市**镇上底**村**巷**号将被告人赖某某抓获归案,在本市**镇**村**百货附近将被告人江某某抓获归案。经统计,公安机关在本市**镇上底**村**巷**号及赖某某的小面包车(车牌为粤SD6R10)中搜出共7362条香烟(价值962922元,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在吴某某经营的鑫烨百货商店缴获313条香烟(价值25258.8元,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在江某某经营的景浩百货商店搜查共148条香烟(价值20666.28元, 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香烟等物证, 鉴别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户籍调查函等书证,袁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赖某某、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江某某无视国法,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雪如

 

2018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江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五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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