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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廖某某等三人寻衅滋事、窝藏案)_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21971********, 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江西省南康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蓉江新区**镇**村**组**号。2019年7月6日因涉嫌窝藏罪罪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廖某某,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73********, 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蓉江新区**镇**村**组**号。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70********,汉族,小学文化,司机,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蓉江新区**镇**村**组**号。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窝藏罪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廖某某、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窝藏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4日、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4日中午12时,被告人赖某某、廖某某因与他人发生纠纷心怀不满便告诉李某甲(另案起诉),李某甲答应为赖某某摆平此事,遂指使李某乙、李某丙(2人另案起诉)等人持铁管、棒球棍在章某某**镇**村**组**号返迁房楼下聚集,后赖某某、廖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等人闯入二楼的房间,持铁棍和棒球棍对被害人刘某乙、李某丁进行殴打,打完后又将两被害人从二楼拖到一楼。经检验,被害人刘某乙、李某丁伤情为轻微伤。

2019年6月17日,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在网上发布了李某甲等人的悬赏通告,2019年7月4日中午,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民警到章某某**小区布控抓捕李某甲时,找到被告人赖某某、刘某甲要求其协助公安机关的抓捕工作,2019年7月5日凌晨5时许,李某甲到赖某某的家中要求其帮忙,赖某某答应为李某甲提供帮助,交给李某甲一部手机,又交代刘某甲为李某甲送去1万元现金及一袋零食。当日下午,刘某甲联系上李某甲后,开车将李某甲带赖某某亲戚的房子里藏匿。

2019年7月5日,被告人赖某某、刘某甲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民警抓获归案;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廖某某到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等其他证据:被告人身份信息、归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3、同案人的供述;4、被告人的供述;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持械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廖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系自首。被告人刘某甲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谌健 

                             2020年5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崇义县看守所。

      2、被告人赖某某、刘某甲取保候审在家。

      3、本案卷宗六册、证据目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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