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689号
被告人陈甲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77********,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浙江省青田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69********,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浙江省青田县**乡**村**号。2015年8月17日因犯非法储存爆炸物品罪被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盗窃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2日被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8日被青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陈某丙,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73********,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浙江省青田县**乡**村**号-1,因涉嫌盗窃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乙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72********,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浙江省青田县**乡**村**号-2。2004年因赌博被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分局治安罚款2500元人民币。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69********,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浙江省青田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赖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65********,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浙江省青田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甲某、陈某乙、陈某丙、陈乙某、周某某、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1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和被告人赖某某至青田县黄垟乡石平川矿山上,从青田县**钼矿公司后面山上的废气矿洞进入到青田县**公司的矿洞里,利用挑拣的方式将矿洞内开采下来的钼矿石盗走,并将盗得的矿石肩背离开现场,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共盗窃钼矿石5次,盗得259.2斤钼矿石。其中100斤原矿石,被告人周某某于6月份的一天以3.6元每斤的价格出售给“东北人”(身份不详),获利360元人民币;剩余钼矿石共计79.6公斤已被青田县公安局依法扣押。
(2被告人赖某某共盗窃钼矿石4次,盗得200余斤原矿石。其中2袋被其放弃在山上现已无法找回;剩余钼矿石共计72.9公斤已被青田县公安局依法扣押。
2、2019年2月份至7月份期间,被告人陈甲某、陈某乙、陈某丙、陈乙某至青田县黄垟乡石平川矿山上,从青田**钼矿有限公司后面的山上废弃矿洞进入到青田县**公司、***钼业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矿洞内,利用挑拣的方式将矿洞内开采下来的钼矿石盗走,并将盗得的矿石肩背离开现场,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陈甲某共盗窃钼矿石25次左右,部分矿石被其加工成钼精粉并出售,获利6万余元人民币,部分钼矿石计201.4公斤被公安机关扣押。
(2)被告人陈某乙共盗窃钼矿石17次左右,部分矿石被其两次加工成钼精粉并全部出售,获利56700余元人民币,部分钼矿石计127公斤被公安机关扣押。
(3)被告人陈某丙共盗窃钼矿石17次左右,后其将盗窃的全部矿石加工成钼精粉并出售,获利5万余元人民币。
(4)被告人陈乙某共盗窃钼矿石17次左右,部分矿石被其加工成钼精粉并出售,获利1.4万余元,部分钼矿石计472.7公斤被公安机关扣押。
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陈甲某、陈某丙、周某某在青田县黄垟乡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在被告人陈甲某协助下,陈某乙、陈乙某分别被抓获归案。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赖某某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青田县**钼业有限公司出具谅解书表示对六名被告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单、归案经过、立功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情况、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营业执照复印件、采矿许可证复印件、谅解书、减轻处罚报告;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甲、周某丁、陈某丙、陈某丁、章某某、吴某乙、陈甲某、陈乙某、廖某某、叶某某、周甲某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陈丁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甲某、陈某乙、陈某丙、陈乙某、周某某、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检测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青公(黄)鉴聘字【2019】50089号鉴定聘请书、青价认【2019】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证及笔录、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称量抽样笔录、照片、通知书、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制作说明、辨认笔录、青公(黄)鉴聘字【2020】00069号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价格评估笔录;
7.试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六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甲某、陈某乙、陈某丙、陈乙某、周某某、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矿石,其中被告人陈甲某、陈某乙、陈某丙、陈乙某盗窃财物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六被告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六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陈甲某、陈某乙、陈某丙、陈乙某、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某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甲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同案人员,系立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伟杰
检察官助理:何易晏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六名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