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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叶某某赌博案)_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公诉刑诉〔2019〕332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现住信宜市**园**小区**幢**楼**房。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3日被信宜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6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住信宜市**路**号**幢**房。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3日被信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叶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3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依法延长了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赖某某叶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两人经过商量,于2016年开始收受他人的“六合彩”外围码投注。叶某某通过微信分别收取到何某某林某某唐某某等人的“六合彩”投注单后,再转投给赖某某叶某某转投给赖某某的“六合彩”投注单,叶某某从中抽佣获利,赌客投注特码的抽佣10%,投注其他的则抽佣1%。赖某某作为“六合彩”外围码庄家,若赌客投注不中,则从中获利。赖某某叶某某两人之间一般通过微信转账或者现金结算,2016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赖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叶某某“六合彩”投注金额就有人民币108150元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书证:户籍信息资料、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转账记录等;2.证人何某某林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赖某某叶某某的供述;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叶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芃

2019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在羁押于信宜市看守所;被告人叶某某现在羁押于茂名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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