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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丁某某等人寻衅滋事等罪案)_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公诉刑诉〔2019〕321号

被告人赖某甲,绰号“城霸”,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74********, 汉族,高中文化,经商,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镇**组**号。1999年12月1日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7年3月26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7月17日减刑释放。2018年9月2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某甲,绰号“钉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1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路**号。2007年3月26日因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被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2012年8月20日减刑释放。2018年11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外号“大嘴”、“和尚”,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02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镇**村**小组**号。2007年9月14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1月11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6年3月17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此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02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台**号。2007年3月26日因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2012年4月21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赖某乙,绰号“明古佬”,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8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镇**村**组**号。2008年3月18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9月23日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3年7月16日因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2016年9月2日减刑释放。2018年9月20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10月15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甲,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7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镇**村**组**号。2019年2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赖某丙,绰号“狗仔”,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7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镇**村**组**号。2018年12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3月26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甲,绰号“小东仔”,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7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路**号**栋**室。2008年4月30日因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9年4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绰号“霍元甲”,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74********,汉族,高中文化,赣州市政协委员,经商,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镇**巷**号**室。2018年9月2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赖某丁,绰号“鳌拜”,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7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镇**村**组**号。1996年因抢劫罪、流氓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11年6月2日减刑释放;2016年6月7日因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8月22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26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赖某戊,绰号“牙膏”,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镇**村**组**号。2019年3月26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甲,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021985********,汉族,高中文化,经商,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区**镇**村**组**号**室。2018年11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甲,绰号“鬼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02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镇**村**组**号。2016年6月15日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018年6月3日减刑释放。2018年11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甲,绰号“阿富”,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02198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路**号**栋**室。2018年11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乙,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8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西省万安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县**乡**村**号,2019年3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甲,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8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镇**村**组**号。2012年11月18日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某甲,绰号“老三”,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7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镇**村**组**号,2019年2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丁某甲、李某甲、赖某丙、赖某乙、何某甲、李某乙、赖某戊、赖某丁、曾某甲、韩某甲、黄某甲、钟某甲、钟某乙、肖某甲、卢某甲、郭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3月26日、2019年4月9日、2019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至2006年间,被告人赖某甲以其社会资历和提供吃喝玩乐,网罗一批好逸恶劳、逞强好斗的闲散人员丁某甲、黄某甲、赖某戌等十多人,为使团伙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和威慑力,赖某甲带领团伙成员,在章某某实施了一系列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同时也达到了赖某甲团伙在社会上“扬名立万”的恶名和霸名。在2006年全国打黑除恶行动中,赖某甲及团伙成员丁某甲、黄某甲、赖某戌等10多人陆续抓获并判处了有期徒刑。     

2008年被告人赖某甲出狱后,仍不思悔改,利用其在社会上形成的霸名,通过在**、**等地的土地流转获取一定的经济实力,2012年后,其团伙成员丁某甲、黄某甲等人陆续出狱,又与赖某甲聚集在一起。2012年9月,被告人赖某甲在社会上的霸名遭到“小老肥”黄某乙的挑衅,赖某甲为重树威名,纠集5人当街将黄某乙砍至轻伤甲级。该案最终以撤案降格处理,使赖某甲团伙在章某某**镇、**镇及周边形成了以敢做、凶悍、背景深、后台硬的社会影响,而后,以被告人赖某甲为首,以被告人丁某甲、李某甲、黄某甲、赖某乙、邓某甲为骨干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逐步形成,在赣州市章某某**镇、**镇,赣州市经济开发区等及周边区域,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以暴力、威胁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等犯罪行为,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在赣州经济开发区、章某某**镇、**镇等地实施开设赌场,骗取征地补偿款等违法犯罪活动。

一、故意伤害罪

2012年9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赖某甲在章某某**路一夜宵摊与被害人黄某乙发生口角,赖某甲当场放话威胁要砍黄某乙。随后被告人赖某甲带领被告人丁某甲、李某甲、黄某甲等人开车尾随黄某乙到赣州市开发区**路国税局对面路段,乘黄某乙下车买水之际,持刀将黄某乙砍伤,经鉴定,被害人黄某乙的伤情为轻伤甲级。

二、敲诈勒索罪

1、2016年5月15日晚上23时许,被害人袁某丙与妻子吴某某在赣州市经济开发区**镇**路**烧烤店吃宵夜,因袁某丙买烟走到旁边**大酒店时,被邓某甲(在逃)认出,邓某甲以其在赌场诈赌为由要求袁某丙赔偿其40万元,袁某丙当场否认诈赌行为,站在邓某甲旁边的被告人丁某甲就用啤酒瓶子砸袁某丙的头部和背部,随后邓某甲打电话叫被告人赖某甲过来,赖某甲来了之后,丁某甲要袁某丙跪在地上,赖某甲对袁某丙说赔偿2万元就算了,但邓某甲坚持要赔偿40万元,袁某丙说自己刚出狱没有钱,但在赖某甲等人的威逼下,写下了一张40万元的欠条。吴某某因袁某丙离座时间太久就在附近寻找,发现其丈夫跪在地上被人殴打遂报警,而后上前护住袁某丙,此时处警民警赶到事发地点正在打电话寻找报警人,吴某某因受到威胁不敢接听民警电话,被害人袁某丙摄于赖某甲的威胁也不敢做声,赖某甲跟民警说:“不是打架,只是纠纷,已经处理好了。”出警民警因找不到报警人就离开了现场。此后,被害人袁某丙夫妇因担心赖某甲等人的催债,离开赣州到湖南老家躲避。

2、2013年年初,邓某甲被人捅伤后其在赣州市经济开发区水果大市场开设的赌场随之关闭,2013年7、8月的一天,邓某甲伤愈后打电话给被害人胡某某以其带客人来赌场诈赌导致赌场倒闭为由,要胡某某赔偿损失,遭到胡某某的拒绝。后被告人赖某甲打电话约胡某某到章某某**镇一麻将馆见面,赖某甲以要砍杀其家人为要挟要胡某某赔偿30000元,胡某某被迫给了赖某甲现金30000元,邓某甲得知后,以其小孩的安危胁迫胡某某拿钱,胡某某被迫在**镇一麻将馆交给邓某甲现金25000元,之后,赖某甲又勒索胡某某钱财,胡某某再次交给赖某甲现金5000元,过了几天,邓某甲再次以相同的方式勒索胡某某的钱财,胡某某被迫向邓某甲写下一张欠条,被邓某甲当场撕毁,过了一段时间,邓某甲又打电话给胡某某勒索钱财时,胡某某以死相拒,邓某甲才就此作罢。

3、2015年8月13日下午,在被告人赖某甲、何某甲等人开设的**镇**村的赌场内,被告人何某甲怀疑被害人刘某某伙同曾某某在赌博时作弊,遂不让其下分退钱,何某甲打电话叫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甲和殷某某(在逃)在赌场门口打了刘某某,将其踹倒在地上,而后何某甲以刘某某赌博作弊和要交给公安机关处理为要挟,要刘某某退钱,刘某某被迫答应退钱,后由殷某某等人带着刘某某去银行ATM机取出现金5000元交给殷某某。

4、2015年8月13日,被告人何某甲在**镇**村的赌场发现刘某某在赌博时与被害人曾某某有电话联系,怀疑刘某某与曾某某合伙作弊,被告人李某甲打电话给曾某某要其赔偿赌场损失,遭到曾某某的拒绝。2016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何某甲在赣州市经济开发区遇见曾某某时再次以其赌场作弊为由,以赌场的老板是赖某甲为要挟勒索钱财。2015年5月3日,曾某某为了摆脱赖某甲等人长时间纠缠和勒索,被迫找到何某甲将10000元交给何某甲,其中通过支付宝转账9900元,现金100元,何某甲收到曾某某的10000元后,对赖某甲谎称只收到5000元,而后交给赖某甲3000元,自己得7000元。

4、2009年7月10日,被告人赖某甲、李某乙签订合同租赁**镇**村**坑**集体土地20年,后赖某甲、李某乙将该山岭整理为平地。2010年12月30日,赖某甲、李某乙将上述土地出租给赣州市章某某**公司经营八部的被害人廖某某使用,廖某某又将部分土地转租给同行的被害人邱某某等人。2015年8月,因高铁建设需要对这块土地进行征收搬迁。由赣州**资产评估事务所针对经营八部的企业搬迁补偿项目进行资产评估,**评估事务所对经营八部内的廖某某等人四家企业资产初步评估后的结果是资产总值为150万余元,其中廖某某企业的资产评估净值为91万余元,邱某某企业的资产评估净值为29万余元,傅某某企业的资产评估净值为11万余元,刘某某企业的资产评估净值为10万余元。四人对初评报告所涉及的项目单价和成新率均无异议,准备与政府签订企业搬迁协议时,被告人赖某甲出面制止,赖某甲对被害人廖某某威胁说:“你要是这样就签了字是会死人的”。同时,被告人赖某甲、李某乙向**镇政府提出土石方补偿的要求,被**镇政府拒绝后,赖某甲、李某乙企图变更企业搬迁主体以达到其非法获得征地补偿款的目的,被告人赖某甲、李某乙多次威胁和阻扰廖某某等人参与企业搬迁评估事宜,赖某甲、李某乙还以阻扰高铁建设征地搬迁为要挟,最终经营八部企业搬迁主体变更为廖某某、赖某甲、李某乙。2016年9月,赖某甲、李某乙二人同意以210万元的企业补偿金答应搬迁,并找到被害人廖某某告知其企业搬迁补偿款分给廖某某72万元,邱某某20万元,傅某某和刘某丙各4万元的分配方案,四被害人得知后,表示强烈反对,多次到有关部门反映但均无果。被告人赖某甲、李某乙对四被害人威胁到如果不同意分配方案就拖延甚至将得不到补偿款,2016年10月14日,为达到非法独占企业搬迁补偿款的目的,被告人赖某甲、李某乙向**镇政府出具申请书中写明:鉴于其与廖某某已经解除合同,政府无需给予廖某某任何补偿金。与此同时,被告人赖某甲、李某乙来到经营八部张贴告示,要求被害人廖某某、傅某某、邱某某、刘某丙在三日之内搬离,并用言语威胁如果不搬迁就将用铲车将场地铲平。被害人廖某某等人迫于被告人赖某甲、李某乙的长时间胁迫,企业已近一年停止经营的困境,被迫答应了赖某甲、李某乙的不合理的分配方案。2016年11月18日,被告人赖某甲、李某乙以经营八部企业法人代表的身份和被害人廖某某共同签订企业搬迁补偿协议书。根据该协议约定,经营八部的搬迁补偿款为211861.8元,2016年12月12日,2017年1月4日,企业搬迁款分两次发放到位,其中转给被害人廖某某账户102万元,另1098601.8元转入被告人李某乙账户。

2016年9月,由赣州**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的赣州市章某某再生资源公司经营八部(廖某某、李某乙、赖某甲)搬迁补偿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是资产价值2017716元。被告人赖某甲、李某乙修建的场外水泥马路净值22675元、保坎净值为29297元,苗木评估值为3250元,共计55222元,被告人赖某甲、李某乙通过敲诈勒索,非法获得企业搬迁补偿款1043379.8元。

5、2013年5月,被害人刘某甲等人因生产经营需要在章某某再生资源供公司道路上安装地磅,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人赖某甲、黄某甲、李某甲等人开了三辆汽车来到施工工地阻止施工,赖某甲声称这条路是他修的,要求被害人照原样修复该路。被害人刘某甲等人希望协商处理,赖某甲遂向两人索要补偿款5万元,后经被害人刘某甲等人的再三恳求,最后赖某甲收取了20000元后,不再阻扰施工。

三、寻衅滋事罪

1、2015年6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丁某甲、黄某甲、韩某甲、曾某甲、钟某甲在章某某**镇的**大排档吃饭,曾某甲在点餐时发现曾某乙与蔡某某也在金沅大排档用餐,曾某甲此前在赌场借钱给曾某乙,因偿还利息产生纠纷,曾某甲告诉丁某甲等人要帮其追回钱款,丁某甲、曾某甲走到曾某乙、蔡某某的餐桌旁,要求曾某乙还钱,遭到曾某乙的拒绝,丁某甲遂上前扇了曾某乙一个巴掌,被害人蔡某某见状便打了丁某甲一拳,被告人黄某甲、韩某甲、钟某甲则一同上前与丁某甲、曾某甲共同殴打曾某乙和蔡某某,将被害人蔡某某打得头部流血倒在地上后,丁某甲等五人才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蔡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之后,被告人丁某甲等人为逃避打击外出藏匿,丁某甲求助被告人赖某甲出面,赖某甲到医院探视被害人蔡某某并提出和解,蔡某某因赖某甲出面,被迫同意调解。

2、2014年3月24日,被告人丁某甲在**镇开的瓷砖店的店长肖某乙与隔壁的开**餐馆的谢某甲发生争吵,被告人丁某甲接到肖某乙的电话后,带领李某丙等赶到**餐馆,二话不说就用脚踹了被害人谢某甲的下腹部,被害人谢某甲见妻子被打上前阻拦,丁某甲则伙同李某丙等殴打谢某甲,将其餐馆的餐桌、餐具掀翻在地。

3、赣县区**村**采石场法人代表钟某丙将采石场的经营权承包给杨某甲等,因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纠纷,钟某丙向赣县区安监局报停采石场的生产,但杨某甲仍坚持生产,钟某丙则多次到采石场要求停止其生产,为此,杨某甲找到被告人赖某甲出面“摆平”钟某丙。2017年12月17日,赖某甲为了防止钟某丙进入采石场,遂安排被告人李某甲先行进入采石场看管,2017年12月24日下午,钟某丙见采石场仍在开采,遂将挖机钥匙拔了拿走,杨某甲将此事告诉赖某甲,当日赖某甲一方面指使李某甲在钟某丙家蹲守,另一方面召集了被告人赖某乙等开了四辆车赶赴钟某丙居住的白鹭村加油站,当晚21时许,以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李某甲等近20多人在被害人钟某丙家楼下聚集站台示威,肆意谩骂、威胁恐吓被害人钟某丙及家人,敲打钟某丙家的门窗和加油机,以逼迫钟某丙交出挖机钥匙,时间长达2小时许,钟某丙报警后,见到警察才走出来将钥匙交出,被告人赖某甲等人拿到钥匙后离开。

4、2009年7月,被告人赖某甲、李某乙租赁**镇**村**组河**山岭集体土地,后将该土地租给赣州市章某某**公司经营八部,2015年10月,因高铁建设需要征用经营八部所在地的土地,2016年1月 ,经营八部企业征地搬迁工作结束,赖某甲、李某乙的土地租赁合同就此终止。2017年9月,在**镇做废铁回收生意的袁某乙将废铁堆放在已被征收的原经营八部所在地的空地上,2018年1月21日,被害人袁某乙欲将废铁运走时,赖某甲指使李某甲将车停在路口阻拦袁某乙的货车出入,赖某甲声称经营八部的地是他的,袁某乙未经他的许可将废铁堆在那里,必须要向他交租地费。被害人袁某乙遂报警求助,警察到达现场时,赖某甲仍然在辱骂威吓袁某乙并上前掐袁某乙的脖子,被民警制止。

5、章某某**镇**村固废填埋场土地是由他人共同出资从村民手中流转,与被告人赖某甲无任何关系,2018年1月,被告人赖某甲外出经过**镇**村固废填埋场工地,看见有人在现场施工,赖某甲指使李某甲到工地上阻止工人施工,赖某甲声称没有经过他的同意不可以在石甫村固废填埋场施工,后施工方叫来镇、村干部才制止了赖某甲的阻扰行为。

6、2015年7月1日晚上21时,被告人赖某甲带人到章某某**镇**KTV唱歌,在包厢内试台结束时,赖某甲突然指着被害人任某甲骂到:“就是这个婊子装逼,出来卖的人还这么清高”。接着,赖某甲将手中的酒瓶扔向任某甲,被任某甲躲过,赖某甲的同伙又扔过一个杯子将任某甲的头部砸中,任某甲被砸后靠在桌子旁时,又被赖某甲的同伙用脚踹了几脚,KTV工作人员欲将任某甲带走,但赖某甲不准任某甲走出包厢,赖某甲及其同伙则在包厢内任意辱骂任某甲,后KTV工作人员进入包厢向赖某甲道歉才放任某甲出来,任某甲走出包厢后当即报警,民警达到后,赖某甲等人还当着警察的面将酒倒在任某甲的头上,处警民警为控制事态,将赖某甲带回水南派出所。

7、2015年冬天的一天晚上23时许,被害人钟某丙从章某某**镇**四楼乘观光电梯下楼,被告人赖某甲也一同进入电梯,在乘坐电梯时,赖某甲突然抱住被害人钟某丙的身体并抓摸其胸部,钟某丙用力挣扎未果,电梯达到三楼后赖某甲才放手,钟某丙骂了赖某甲一句,赖某甲转身便对钟某丙拳打脚踢,电梯达到一楼时,赖某甲仍在殴打钟某丙。但被害人钟某丙摄于赖某甲的威名未敢报警。

四、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2017年1月9日,赣州市章某某**中心在**镇发布《**农贸市场启用公告》,决定2017年1月18日正式启用**农贸市场。2017年1月17日,被告人赖某戊以50.08万元中标获得**镇**村农贸市场的经营承包权。赖某戊在中标后邀请了被告人赖某丙、赖某乙、赖某丁来合伙共同承包经营,在得知**农贸市场有一年免租金的优惠政策后,赖某戊、赖某丙、赖某乙、赖某丁担心**农贸市场的开业会影响赤珠村农贸市场的生意,经商议,由赖某乙请被告人赖某甲出面去阻扰**农贸市场的开业活动。

2017年1月24日早上6时许,**农贸市场正式开业,赣州市章某某**中心为开业张贴了宣传横幅,请来了锣鼓队营造气氛,被告人赖某甲、赖某戊、赖某丙、赖某乙、赖某丁开车来到**农贸市场,赖某甲将自己的奔驰轿车停放在**农贸市场正大门,将大门堵住,赖某丁、赖某丙将车停放在**农贸市场的后门将后面堵住,赖某甲等人进入市场内将市场内的正在经营的商户和买菜的村民驱赶出市场,尔后赖某乙用链条锁将市场的正大门锁上,赖某甲等人还将市场外的宣传横幅扯掉,将锣鼓队驱散。章某某**中心的工作人员上前劝阻,但赖某甲等人置之不理。工作人员遂向上级领导反映并报警。当日8时至10时,章某某**局的副局长及**镇**村干部、**派出所民警先后来到**农贸市场劝阻赖某甲等人的行为,经两个小时的劝阻工作,赖某甲答应前往村委会商谈,然后叫赖某乙将大门锁打开,叫赖某丁将赖某甲的奔驰车开走。

被告人赖某甲、赖某戊、赖某丙、赖某丁、赖某乙围堵市场、驱赶商户和群众的行为,导致**农贸市场当天无法正常开业,之后半年也无法经营。至2017年6月,赣州市**中心将**农贸市场移交给**镇政府经营管理后才重新开业,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五、开设赌场罪

1、2015年5月,被告人何某甲、钟某乙、郭某甲等商议在章某某**镇**路附近一民房的二楼店面开设赌场,从广东购买一组八台单挑王赌博机,一台捕鱼机,一台龙机赌博机放置在该赌场,为了赌场的正常经营,防止出现赌客欠赌资不给的情况,被告人何某甲邀请被告人赖某甲以干股的形式入股,赖某甲则安排李某甲、殷某某在该赌场看场子。2015年7月,该赌场被**派出所查获当场将赌博机砸毁。被告人赖某甲、何某甲、钟某乙、郭某甲在赌场被查之后仍不思悔改,由被告人郭某甲将被砸的赌博机修整好,并将修理好的一组八台单挑王赌博机搬至**镇**村一民房内继续开设赌场,搬至**村后,赖某甲指派李某甲等继续在赌场看场子,该赌场经营半个月后关闭。

2、2015年6月至12月,被告人卢某甲伙同被告人赖某甲等在赣州市章某某**镇卫生院附近一民房的一楼开设赌场,赖某甲安排被告人丁某甲与卢某甲在赌场担任店长,李某甲等在赌场看场子,该赌场设有一组八台的单挑王赌博机,一台捕鱼机,四台拳皇赌博机。

3、2016年6月至12月,被告人赖某甲伙同被告人肖某甲等人在**镇**网吧后巷一民房的二楼开设赌场,被告人肖某甲为该赌场的店长,负责收钱和日常管理,赖某甲先后安排李某甲等到赌场上分和看场子,该赌场设有一组八台单挑王赌博机。

4、2017年2至5月,被告人赖某甲伙同被告人肖某甲在章某某**镇**村**组**号二楼开设赌场,被告人肖某甲安排了店长,被告人赖某甲安排李某甲等在该赌场工作,该赌场设有一组11台单挑王赌博联线机。2017年5月,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而关闭。

六、非法持有毒品罪

2018年8月,被告人赖某乙从湖南**购买了冰毒带回赣州市 ,2018年9月19日,公安人员从被告人赖某乙居住的赣州市章某某**镇**花园**栋**室查获冰毒13包,经称量为18.15克。

七、违法事实

1、2015年7月,因昌赣高铁建设需要征收**镇经营八部所在地的土地,被告人赖某甲在得知要征地拆迁的消息后,为骗取企业搬迁补偿款,雇请他人在经营八部的空地内违章搭建铁皮棚约700平米,骗取企业搬迁补偿款136500元。

2、2016年3月,被告人赖某甲在**卫生院旁原属于被政府征用,后列为村级预留地的土地上建违章建筑用于其名下的**公司的办公用房,其利用铁皮棚做掩饰,在棚内砌墙建房,建成一栋两层楼房。2019年4月16日,该违章建筑被政府相关部门强制拆除。

3、2014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赖某甲、邓某甲将被害人郭某乙叫到**镇**公园后门一家桌球店,以郭某乙曾在赌场作弊为要挟,要其赔偿7万元,郭某乙当场否认其诈赌的行为,丁某甲则对其殴打,导致其头部流血,被害人郭某乙被迫按照赖某甲的要求写下欠条,内容为:今借黄某甲人民币7万元,于2015年还清。

4、2017年10月的一天下午,邓某甲遇见被害人郭某丙在一家夜宵店搞装修,以赖某甲要找他为由将郭某丙带到赖某甲的办公室,邓某甲跟赖某甲说,就是这个人在水果市场开赌场时跟袁某甲一起作弊的。郭某丙否认有作弊的行为,邓某甲就要郭某丙赔钱,否则就放到旁边沙场让颠狗收拾他,郭某丙被逼答应给他4000元,之后,邓某甲开车带郭某丙去夜宵店,郭某丙把准备支付装修款的4000元现金给了邓某甲。

5、2018年1月的一天,吴某甲在邓某甲的店里闹事,邓某甲报警后,**派出所民警将吴某甲、邓某甲带回派出所调解,邓某甲主动提出只要吴某甲保证不再骚扰,可以不追究其法律责任,但是吴某甲不肯签保证书,后邓某甲打电话给赖某甲,赖某甲赶到**派出所,当着民警的面用手机打了吴某甲头,并骂道:你这个样子打什么罗?民警上前制止了赖某甲的行为,赖某甲走后,吴某甲向邓某甲道歉并写下了保证书。

6、2012年-2013年初,被告人赖某甲伙同邓某甲、黄某甲在赣州**区**市场一处出租房开设赌场,2013年1月,因邓某甲被人砍伤,该赌场被迫关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各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地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开设赌场罪,同时被告人赖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系主犯和累犯。

被告人丁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地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同时被告人丁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系累犯。

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地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涉嫌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黄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地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同时被告人黄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系累犯。

被告人赖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同时被告人赖某乙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系累犯。

被告人何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赖某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构成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

被告人肖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李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赖某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同时被告人赖某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系累犯。

被告人赖某戊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被告人曾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韩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钟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钟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郭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同时被告人郭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系累犯。

被告人卢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赖某甲、丁某甲、李某甲、黄某甲、赖某乙、邓某甲、何某甲、赖某丙等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赖某甲为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丁某甲、李某甲、黄某甲、赖某乙、邓某甲是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骨干成员,被告人赖某丙、何某甲、肖某甲等为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一般成员。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应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谌健 

                               2019年6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赖某甲现羁押于兴国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赖某乙现羁押于瑞金市看守所,被告人丁某甲现羁押于宁都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黄某甲现羁押于于都县看守所,被告人肖某甲现羁押于南康区看守所,被告人卢某甲、何某甲、曾某甲、赖某丙、赖某戊、赖某丁、钟某甲、韩某甲、郭某甲、钟某乙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四十册、证据目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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