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顺检二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赖某全,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1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住顺昌县**镇**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1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全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会同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本院于2020年9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份,顺昌县**镇**村村民赖某甲以人民币30000元的价格从其朋友陈某某处购买一片位于顺昌县**镇**村**林班**大班***小班(二类),**林班**、**小班(山定),土名“**”杉木山场,面积12亩,并将该山场赠送给岳父赖某全。2017年年初,被告人赖某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佣油锯手赖某乙等人将该山场杉木全部砍伐,并将砍伐的杉木出售给浙江籍老板,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0元。经鉴定,该山场被砍伐杉木立木蓄积量92.8819立方米。
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赖某全主动到**森林派出所投案,并退出部分赃款人民币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林权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赖某甲、王某某、赖某乙、黄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赖某全的供述;4、顺昌县宝山伐区调查设计服务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5、顺昌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全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本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建平
2020年9月9日
附件:1、被告人赖某全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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